whzf-3-3-8-20190122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 | 修订时间 | 实施时间 | 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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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无 | 20190122 | 现行有效 |
颁布部门 | 文号 | 效力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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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闽新出〔2019〕20号 | 规范性文件 |
历程:2019年1月22日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公布;2012年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2〕2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新出〔2019〕20号)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教育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福建省新闻出版局、教育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叶娟,联系电话: 0591-88116570)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我省使用的教科书相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署假作业类出版物,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小学生字本、初中和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报告册、中小学习题和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教辅APP等)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管理。省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发行单位资质和内容的合法性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的征集、评议、选用、征订、使用管理;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价格监督。
## 第二章 编写出版管理
第四条 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遵循各学科课程标准、教育规律和教学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四)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考试命题、监测评价、教育科研单位,各类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免费教学辅助资源,经同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供师生免费使用。
第六条 供中小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内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等方面内容。教辅材料内容编写应遵循学生成长、教育教学规律,教辅APP等电子类教辅资源不得包含交友、游戏及淫秽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内容。进校教辅材料不得含有广告、有偿使用教学资源网址链接等信息。
第三章 印刷复制管理
第七条 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认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第八条 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第九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第十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省新闻出版局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辅材料发行单位应具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依法取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第十三条 发行单位应按照预订发行工作的时序要求,做好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无偿代购服务,组织调配每年秋、春两季学期进校教辅材料货源,保证教辅材料与教科书课前同步到书。
第五章 评议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成立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加强对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及使用管理。评议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四个部门管理人员、专家及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等组成。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科评议组和评议工作监督组。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小学进校教辅公告征集、评议、选用及使用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管理,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教辅评议标准及要求,对出版单位选送的符合进校教辅公告征集条件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的评议坚持机会均等、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辅村料参与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委员会监督组对中小学进校教辅评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中小学进校教辅送评。同步练习册,同一学段同一学科教材原创出版单位限报2-3套,被授权的出版单位限报1套,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的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学科该版本送评教辅不予评议。其他进校教辅材料,同一出版单位同一学段同一学科或品种限报1-2套。对上述送评的教辅材料存在内容雷同的,将取消全部雷同教辅评议资格。
第十八条 中小学进校教辅评议实行限学科、限品种、限数量、限印张等“四限”原则,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限学科”: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为,小学阶段仅限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一至二年级书法教育;初中、高中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九门学科。
“限品种”: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品种为,同步练习册,小学一至二年级生字本,义务教育阶段3-9年级寒暑假作业本(一个年级各学科不分版本合订一本),初中和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分版本实验报告册,初中和高中毕业班总复习辅导用书等五个品种。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设区市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有关规定。
“限数量": 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数量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每个版本同步练习册不超过3套、初中毕业班总复习辅导用书不分版本不超过3套,高中各版本各学科每个模块同步练习册、高中毕业班总复习辅导用书各不超过4套,小学一至二年级生字本、义务教育阶段3-9年级寒暑假作业本各不超过2套,初中和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报告册按学科每个版本各不超过2套。
“限印张”:中小学进校教辅各品种印张为,各学科各年级各版本同步练习册,小学三至六年级不超过4个印张,初中各年级不超过6个印张,高中各学科每个模块不超过8个印张。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总复习辅导用书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每科均不超过8个印张和20个印张,其他六个学科每科均不超过6个印张和18个印张。小学一、二年级生字本不超过4个印张。寒暑假作业本,小学3-6年级分别不超过4个印张和6个印张,初中各年级分别不超过6个印张和8个印张。初中和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报告册每科均不超过4个印张。
第六章 选用、征订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合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规定和“一科一辅”要求,从省级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选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县为单位直接推荐1套,普通高中可以学校类别推荐1套,供学生选用。各设区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存在违规选用推荐的,省教育厅将督促整改纠正,并视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教辅材料使用版本应保持相对稳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各学段同学科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辅材料,普通高中各学科选修模块可推荐不同版本的教辅材料,不得随意更换。确需变更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从新学年开始使用,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订购使用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生家长需要购买使用进校教辅材料的,可向学校申请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免费办理。学校必须从本设区市公告目录中为学生代购进校教辅材料。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家长自行从市场购买,学校、教师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征订代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也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类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数辅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公告目录范围内进校教辅材料使用情况跟踪管理机制,掌握各地和学校教辅使用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出版单位修订完善,促进编写质量提高。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进校教辅材料,将不再列入福建省进校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家及《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外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子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教辅材料使用情况,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同意,将退出福建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一)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因经营、管理等原因,无法做到课前到书;
(二)教辅材料内容未及时修订、更新,已不适应我省中小学教学改革发展要求;
(三)设区市在开展选用评审时, 教辅出版单位拒绝提供白皮样书的教辅材料;
(四)发现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如教辅材料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被司法机关查实在我省存在与教辅材料工作有关的违法行为、教辅材料未按时课前到书、教辅材料出现严重错误影响正常使用的,该教辅材料停止在我省使用,并取消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在我省参加送评教辅材料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2〕29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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