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zf-1-2-7-20150413

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非文化类场所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时间修订时间实施时间时效性
2015041320150413现行有效
颁布部门文号效力级别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文体旅〔2015〕156号规范性文件

历程:2015年2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就酒吧等场所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等问题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报送了《关于明确主营业务为非文化类的场所不属于文化经营场所的请示》,2015年4月7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复函予以明确。


<p align="center">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非文化类场所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p>
<p align="center">(深文体旅〔2015〕156号)</p>

各区文体(旅游)局、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根据部分区反映,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主营业务非文化项目的旅社、便民百货(士多店)、社交休闲、观影观赛、游戏娱乐、电子商务、餐饮阅读等,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兼营从事互联网上网接入服务。一些酒吧、餐馆内附设卡拉O K 项目, 不单独收取费用,但却以增值服务形式增加营业收入等情况。我局于2015 年2 月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报送了《关于明确主营业务为非文化类的场所不属于文化经营场所的请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此类场所的属性问题已回复我局,现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非文化类场所有关文体的复函(2015年4月7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明确主营业务为非文化类的场所是否属于文化经营场所的请示》(深文体旅〔2015〕8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文体复函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餐饮等场所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畴。

  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餐饮等场所内提供非经营性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畴。

  专此函复。

最后修改:2021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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