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zf-1-1-4-201903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居民住宅楼(院)”的界定说明
颁布时间 | 修订时间 | 实施时间 | 时效性 |
---|---|---|---|
20190314 | 无 | 无 | 现行有效 |
颁布部门 | 文号 | 效力级别 |
---|---|---|
文旅部 | 无 | 在线答复 |
历程:2019年3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就网站留言件20190206036进行受理答复。
办件编号
20190206036
留言
标题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居民住宅楼(院)“的界定
留言时间
2019-02-22 09:50:09
留言人
高*
留言内容:
您好,请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个“居民住宅楼(院)“的界定是以房屋的用途证明文书为准还是以整栋楼的用途证明文书为准?文化部对于“居民住宅楼(院)“的界定是统一的规定还是各文化局可自行裁量界定。
期盼解答,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
关于“居民住宅楼(院)”的界定,应当以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规划许可证为准。
另外,根据《文化部 工商总局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相关规定,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试点地区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
回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