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zf-0-8-1-20210122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颁布时间 | 修订时间 | 实施时间 | 时效性 |
---|---|---|---|
20210122 | 无 | 20210122 | 现行有效 |
颁布部门 | 文号 | 效力级别 |
---|---|---|
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 | 文旅综执法〔2021〕6号 | 规范性文件 |
历程:2021年1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会签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该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水平、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协同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强化执法保障”等4部分内容,针对改革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亟需明确的若干重要事项,提出相应制度设计,供各地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文化和旅游部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文旅综执法〔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作水平,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和综合执法履职能力,现就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法主体
《指导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要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由相关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并以部门名义实施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本行政区划内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执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范围外的执法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综合执法队伍办理。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按“扫黄打非”工作机制落实。
二、建立协同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同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其他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队伍业务工作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向综合执法队伍分办案件线索、指导具体执法业务工作。
(一)建立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会商会议制度
工作会商会议依托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或部分单位工作会商会议。
工作会商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执法队伍与各有关主管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等。
(二)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制度
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可直接将案件交由下级综合执法队伍办理直辖市和市县两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在源头监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执法办案的,应以“案件转移函”方式移送同級综合执法队伍;情况紧急的,应先行告知,并在24小时内移送综合执法队伍;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先行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并及时移送或告知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队伍收到“案件转移函”后,应告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各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经批准后书面移送。案件移送应当附下列材料:
1.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转移函;
2.案件来源材料;
3.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受理移送案件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督促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办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移送部门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将执法案件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与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共享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出台的涉及划转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等信息抄送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情况等管理信息及时与综合执法队伍共享各级合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各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进度要求及时抄送对方。
(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监督制度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同级或下级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应当向综合执法队伍提出书面意见,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综合执法队伍未书面回复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认为同级或下级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有误的,可书面告知审查意见,要求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综合执法队伍未重新审查的,要求重新审查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五)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应按年度汇总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按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等不同领域,分别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
三、明确职责权限
各级综合执法队伍与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职能边界,切实做好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工作的对接。
(一)对依法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划分
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检査监督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应做好与事前、事中监管的接工作,加大行政监督检力度,主动开展相关市场日常巡查、随机抽及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承接由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移送或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移送的违法线索,严格审查,依法查处
(二)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的职责划分
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督促改正,或移送综合执法队伍查处。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大巡力度,与有关主管部门一同做好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综合执法队伍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督促补办相关手续的,应与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依法纠正或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未纠正或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查处。
(三)对法律法规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无行政许可规定的职责划分
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规范,源头监管。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强化执法保障
(一)加强领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意识形态属性,确保政治安全、文化安全。
(二)提供保障。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及时提供相关执法保障。
(三)认定鉴定。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需要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提供认定鉴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综合执法队伍协作文书后,按相关认定鉴定的规定尽快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因特殊情况需廷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四)信息通报。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培训。各级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数据归集。各级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强化“互联网+监管”理念,积极开发使用基于移动设备的执法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汇总和更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
2021年1月19日
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