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zf-0-11-2-2017010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颁布时间修订时间实施时间时效性
201207302016090820170101现行有效
颁布部门文号效力级别
文化部文市发〔2016〕20号规范性文件

历程:2012年7月30日文化部发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文市发〔2012〕24号),2016年9月9日文化部修订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市发〔2016〕2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修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落实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文化部决定对2012年印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文市发〔2012〕24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二、对原办法附件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第一部分“合法性标准”进行修改,见附件1;对第二部分“规范性标准”进行修改,见附件2。

  三、删除原办法附件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附件3 《案卷评查单》。

  四、修改后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自2017 年1 月l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修改后的《合法性标准》

      2.修改后的《规范性标准》

文化部

2016年9月8日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 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九条 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单项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某个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单项评查方式的,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宗。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兼顾案件种类。

  第十一条 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挑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和执法程序、具有2年以上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者3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从中选任或者指定1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始前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卷一评,采取独立阅卷或者小组阅卷的评分方法。

  独立阅卷评分是指评查人员独立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经评查工作小组复核后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小组阅卷评分是指评查工作小组内的所有评查人员分别对同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的平均数作为被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评查项目、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逐项进行考察评分,填写执法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评查工作小组应当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由小组组长直接担任或另行指定,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填入执法案卷评查表中。

  第十五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初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下级执法部门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执法部门申请复评。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意见反馈给下级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期满未收到复评申请或者已对复评申请作出反馈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优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在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同时,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制作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案卷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修改后的《合法性标准》

  一、主体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权限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不具有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文书没有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其他不适格的情形。

  (二)被处罚主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1.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

  2.被处罚主体不明确且案卷中没有其主体资质证明,无法确认被处罚主体的;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名称使用简称或者存在丢字、错字、加字的;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5.其他不适格的情形。

  二、事实与证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的认定与表述不清楚、不准确的;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三)证明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的;

  (四)其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案件定性错误的;

  (二)认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文书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错误的;

  (四)擅自增加、减少处罚种类,将非处罚种类列为处罚种类的;

  (五)处罚明显不当,处罚幅度畸轻畸重的;

  (六)调查终结、告知、处罚、执行等环节处罚依据、内容前后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七)对超过2年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四、程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执法案卷:

  (一)未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出现程序缺失或颠倒的;

  (二)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有法定前置程序,却未履行前置程序的;

  (四)应送达文书未送达或者送达不合法的;

  (五)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或者告知不准确的,未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的;

  (六)涉嫌犯罪的,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程序违法情形。


附件2:

  

修改后的《规范性标准》

  见下列4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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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2022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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